序 言
常州大学前身为南京化工学院无锡分院、常州分院,始建于197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创办的一所省属全日制本科院校。
学校经历了多次更名和管理体制变更。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学校定名为江苏化工学院;1984年实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联合办学机制;1992年成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管理的部属院校,并更名为江苏石油化工学院;2000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江苏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1年江苏省商业技工学校并入江苏石油化工学院;2002年学校更名为江苏工业学院;2010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常州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常州大学,简称常大;英文名称为Changzhou University,缩写为CZU。
第四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苏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共建,积极推进与社会各界合作共赢。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滆湖中路21号,设有科教城、西太湖两个校区,其中科教城校区为学校主校区。
第六条 学校是从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行中国共产党常州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的使命是:通过面向地方、行业、国际以及与之融荣与共的战略合作与互动,持续推动教学、科研、服务等领域迈向独特和卓越;以人为本,增进包容,人文关怀学校每一个成员,激发每个成员的自觉担当,致力于建设和谐、进取、开放和繁荣的发展共同体。
第十条 学校以“责任”为校训,以“勇担责任、追求卓越”为学校精神。
第十一条 学校是省属公办本科高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来华留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积极培养具有理想信念、爱国情怀、科学精神、协作品质、国际视野的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实现全面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领军型大学的目标。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凝练办学特色并不断发展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的学科与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艺术学、医学、农学以及教育学等门类或领域。学校坚持多学科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根据授权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二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化管理。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运行与发展需要科学设岗,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提高办学效率。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关心教职员工的发展,稳步提高福利待遇,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会及其各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学校聘用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劳动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应负的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断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模式,着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发展提供贴心关怀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学金等。
第三十条 学校对违法、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处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违反学籍管理条例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对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不授予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开展有益于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课内外活动,学生参加各类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申诉委员会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三十三条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的基层组织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纪检监察机构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学校教代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所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依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讨论和决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学风与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包括: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等。
第四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本科专业设置、重大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各类教学管理、教学奖励等规章制度;指导并监督教学资源建设和教学工作考核评估,评审优秀教学成果、教材等各类教学奖项,对学校与本科教学工作有重要相关的其他政策进行咨询审议。
第四十三条 学术评价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
第四十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维护与仲裁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科学研究、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其执委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图书、档案、校史、信息化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依法依规对学院进行管理、指导和评估。
第五十一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学校按照“关系明晰、职责明确、权限规范、管理严格”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根据讨论事项性质分别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召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进行讨论决策。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行政领导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内部机构设置、岗位聘用和人员管理;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活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依据自身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研究院(所、中心)、基地、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独立建制的科研机构根据学校授权或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行政和学术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职能。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运行和发展需要,依法设置、调整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资产、财务和后勤管理制度,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以及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校积极采取措施,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学校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六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全部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核算。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校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财务预算,严格预算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依法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自主管理,确保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内外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决策提供咨询、指导和监督,同时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加强与地方、行业以及企业的全方位合作。理事会根据其章程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和地方校友会,团结广大校友,弘扬学校精神,共商发展大计,激励校友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建设贡献力量。校友总会和地方校友会根据其章程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办学资金,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奖励优秀学生和教师,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十八条 学校按照自愿原则依法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捐赠,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其捐赠的财物。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标以“责任”为主体,“责任”二字为常州大学校训,蕴含着敬业、务实、勤奋;“1978”字样是常州大学的建校年份。校标整体形象美观、流畅、大方,体现了常大人脚踏实地、不断创新、拼搏进取的奋斗精神,用色参照常州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色。
第八十条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等元素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徽章为红底黄字,研究生徽章为黄底红字,本科生徽章为灰底红字。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标和中英文校名,用色参照常州大学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色。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月10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的网址是www.cczu.edu.cn。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提交学校教代会讨论后,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者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与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六条 修订章程需向学校教代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订理由;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和教育部备案。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以及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