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常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常大〔2021〕133号)、《常州大学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常大〔2021〕134号)、《常州大学外事活动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常大〔2021〕13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进一步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各级各类接待规定和接待纪律,从严控制接待经费开支。
2、各级各类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实行分级、归口、对等原则,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3、《常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常大〔2021〕133号)、《常州大学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常大〔2021〕134号)、《常州大学外事活动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常大〔2021〕135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已发生的接待费用,需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结清。自2022年1月1日起一律不报销2021年11月12日之前的接待费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计划财务处
2021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