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年至本学年申请前未受过行政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业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资助人数与标准
第五条 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按省教育厅下拨数确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习等实际情况,分2300、3300、4300元三档发放。
四、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按省教育厅当年下拨数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对国家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特殊学科专业的学生,在申请与评审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学生的初评工作。学校助学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初评出的国家助学金名单及资助档次汇总,按照评审的基本条件,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进行审核,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按规定日期,将汇总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国家助学金经费后,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全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