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常大〔20178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学习成绩排名均位列测评范围前10%;

6、其他可评选条件按照省教育厅实际下达的评选通知为准。

三、名额分配、奖励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指标进行,按照学院人数进行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校财务处按教育部审批方案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评审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根据各学院学生人数、专业结构等因素测算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3.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附学生基本情况介绍)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4.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建议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审定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及表彰等工作。

第十一条在国家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发放期间,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即刻取消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常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