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大〔20176

一、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体系,贯彻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奖励对象与申请条件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排名位列测评范围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三、名额分配、奖励标准及发放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每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指标进行,按照认定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六条校财务处按省教育厅审批方案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生处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评审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1.学生处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当年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名额指标和要求,根据各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生源结构、专业结构等因素测算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3.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附学生基本情况介绍)在全院公示3个工作日。在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材料报助学管理中心审核;

4.助学管理中心根据各学院上报的建议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报学校研究审定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及表彰等工作。

第十一条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发放期间,生活铺张浪费、有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即刻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获得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常州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