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大〔2019〕2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及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从主要学生干部、宿舍舍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人数视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机构人员名单应在学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等级C),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比较困难(等级B),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一般困难(等级A),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提前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3.学校认定及公示。①新学年开学时,年级(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结合认定依据,初步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②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助学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助学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核准。③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核准和汇总各学院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建档备案。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处备案后,学院将盖好章的学生《申请表》、会议记录、评议记录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按学校要求学严格执行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院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在学生申报到最终材料的归档建档过程中,各环节所涉部门和经办人要规范管理学生个人信息的导出、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外泄。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结果将作为学校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缓交)、社会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方式的重要依据。学院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信息、受资助情况、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等情况实施数据管理,并在学年末报送学生工作处助学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院原则上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学院应对经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所有资助项目和名额进行合理使用,坚持保障性资助与激励性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位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资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常大〔2017〕9号 )同时废止。